(2017)闽07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东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东辉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22号罪犯许东辉,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原古田县杉洋镇珠洋村主任。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东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2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东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东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本次减刑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共计人民币10000元。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消费记帐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东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11月8日至2020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