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国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旺,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624号自诉人赵海旺,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李国平,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赵海旺以被告人李国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海旺与李国平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海旺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海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