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维,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2004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刑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岩、李含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赵维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泉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桃南岗路段时,被阳泉市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81mg/100ml。随后于当日16时11分民警将其带至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赵维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52.63mg/100ml,赵维所驾驶的无号牌钱江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维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维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网上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被盗抢查询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结果告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晋方正司鉴[2017]鉴字第605、60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维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罚,并处罚金25000元,此次又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郗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