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吉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财保8号申请人:李军,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4月20日,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被申请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学龙,系该公司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金沙园小区碧桂园5#楼A段201室。被申请人:邢吉民,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张掖市。申请人李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吉民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西街营业室、东街支行账户内的资金6000000元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邢吉民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西街营业室、东街支行账户内的资金6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