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大鹏与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大鹏,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89号申请人:张大鹏,男,1987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国颖,女,1980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大鹏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保证金2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国颖所有的牌照为黑NL4x**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户籍档案,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国颖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