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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林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林,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46号原告:朱宝林,男,现年2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周亮,男,现年21岁,山西省翼城人。原告朱宝林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朱宝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朱宝林负担。审 判 长  曹月琴人民陪审员  王福太人民陪审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