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宝林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林,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46号原告:朱宝林,男,现年20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周亮,男,现年21岁,山西省翼城人。原告朱宝林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朱宝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朱宝林负担。审 判 长 曹月琴人民陪审员 王福太人民陪审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雪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