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斌与王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王二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467号原告孙斌,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五原县。被告王二伟,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五原县。原告孙斌与被告王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二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二伟欠我种子款51000元,并于2017年1月3日写下欠条一张,后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二伟给付种子款51000元。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种子款510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二伟欠原告孙斌种子款51000元,并于2017年1月3日写下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种子并打下欠条一张,未给付种子款,被告应当给付种子款510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二伟给付原告孙斌种子款51000元,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被告王二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国钧审 判 员 苏跃明人民陪审员 张文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