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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某1黄某与谢某2谢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1,黄某,谢某2,谢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谢某1,男,生于1948年1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黄某,女,生于1951年8月2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2,男,汉族,生于171年6月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谢某3,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1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谢某1、黄某与被告谢某2、谢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1、黄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1、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1、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谢某1、黄某承担。审 判 长 梅 寒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