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2261马耀年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耀年,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耀年,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江苏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67号。负责人芮洲。上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耀年、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天腾公司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181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天腾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储心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