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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会玲、王欣平、张会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异8号张会玲、王欣平、张会平申请执行异议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2民初42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异议成立,并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2民初42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