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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李国福与兰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福,兰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福,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伊宁市巴彦岱铁厂沟年牛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玉龙,男,1967年6月1日出生,回族,住察布查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东,伊犁州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国福因与被上诉人兰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国福以自愿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国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国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李国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志 刚审判员 艾力海木审判员 杜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