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鹏举与王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027号原告刘鹏举,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东,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举与被告王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