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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鹏举与王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027号原告刘鹏举,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夫,山东辰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东,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举与被告王玉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