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春雷、程长海、张子同、张子堂与王保卫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雷,程长海,张子同,张子堂,王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26号申请人:邓春雷,男,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申请人:程长海,男,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张子同,男,生于1967年9月23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张子堂,男,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保卫,男,生于1967年4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邓春雷、程长海、张子同、张子堂与王保卫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被执行人现在服刑中,已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