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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陆锡臣与被告徐明、张玉霞、郭喜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锡臣,徐明,张玉霞,郭喜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726号原告陆锡臣,男,汉族。被告徐明,男,汉族。被告张玉霞,男,汉族。被告郭喜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锡臣与被告徐明、张玉霞、郭喜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锡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锡臣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锡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86.5元,由原告陆锡臣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