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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远建、何运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建,何运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远建,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六日,200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何运兵,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经预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八十中往动物园方向附近的位置,由何运兵望风,郑远建将失主赵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1部苹果6plus手机扒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60元。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刑初字第0027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失主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远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何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三、责令被告人郑远建、何运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