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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荆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xx。2016年8月22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荆xx酒后驾驶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沿拉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阿伦河大桥附近时,被甘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荆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荆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吹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荆xx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荆xx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荆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荆xx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6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荆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荆xx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荆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白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