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文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68号原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文军,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仙桃市。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3月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再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文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赣04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文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文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文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文军撤回上诉。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刑初2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