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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81民初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邢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65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照青,职务:总经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城东街10号。委托代理人:李勇胜,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连枝,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邢某某:女,汉族,1967年12月31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2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诉讼代表人:苗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丰镇市。委托代理人邢某甲,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现住丰镇市。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1961年7月1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丰镇市人,住山西省大同市。委托代理人:卢云,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固源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培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杨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