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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3399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新民村。法定代表人:李新海,执行董事。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与被告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泉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城建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50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东城建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东城建材公司从我公司采购化工产品,截至目前,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50100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拒不付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东城建材公司在审理期间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圣泉集团向本院提交《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应收账款核对单各1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23日,东城建材公司与圣泉集团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采购圣泉集团生产的树脂、固化剂等化工产品。合同约定,买方按卖方标准在货到后7日内验收,货到30天付清货款。2016年12月31日,经双方核对帐目,东城建材公司尚欠圣泉集团货款62860元。东城建材公司在应收账款核对单上加盖印章,同时注明“因树脂质量不好,应退货12760元的货款,下次用树脂调换”。庭审中,圣泉集团表示该退货双方正在协商处理,本案暂不主张。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圣泉集团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东城建材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核对帐目时,东城建材公司认可欠圣泉集团货款50100元,圣泉集团要求东城建材公司支付该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东城建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圣泉集团要求东城建材公司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东城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元,由被告张家港市东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洪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