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再文与屈小勇、合阳县兄弟出租车公司、渭南中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文,屈小勇,合阳县兄弟出租车公司,渭南中华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210号原告:陈再文,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养忠,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小勇,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号。被告:合阳县兄弟出租车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商场。法定代表人:高淑琴,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渭南中华保险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四马路前进路口。法定代表人:皮红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再文与被告屈小勇、合阳县兄弟出租车公司、渭南中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再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72000元,护理费3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伙食补助费75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5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去西安、在合阳的花费3000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后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生活费用10962元;10、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伤残鉴定费2000元;1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费10000元,1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车祸致三轮车财产毁损的费用3400元;1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1日21时50分,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公司车牌号为陕ET29**的小型出租车,沿合阳县城九龙大道世丰嘉苑路口从南向北行驶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9日合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告无责任,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合阳、西安等多地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重度颅脑损伤、脑破裂、左颧骨骨折、面部眼部肿痛、全身多处然组织损伤等。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医疗费用,其余费用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支付其他费用,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再文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不能认定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再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元,预收取1336元,退还给原告陈再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英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