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曹友碧与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伍永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友碧,伍永忠,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巴托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993号原告:曹友碧,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波,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永忠,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3629736,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小区C幢9-10。法定代表人:杨耀云,董事长。第三人:安巴托,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伯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友碧与被告伍永忠、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巴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友碧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伍永忠、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巴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友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友碧撤回对被告伍永忠、重庆市金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巴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友碧负担。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