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郭果明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果明,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311号申请人:郭果明,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红罗厂街丙2号。法定代表人:张世平,董事长郭果明与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7)京0108民初15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果明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清缘里中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登记至郭果明(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颢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