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992程华英与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程华英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北环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忠,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汝佳,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华英,女,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华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