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小穗与马榕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穗,马榕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穗,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被执行人马榕根,男,1972年8月4日,汉族,住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陈小穗与马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9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本金20000元、利息以及受理费1390元全部还清。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帮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