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胡焕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6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文峰商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任良兴,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中河中路**号。负责人:吴建林,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焕林,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中心南路***号。负责人:项朝晖,经理。上诉人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胡焕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向上诉人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60元。上诉人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日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徽省黄山市圣大航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小伟审 判 员 舒红胜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郑一珺书 记 员 郑霞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