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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吉胡楞与巴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胡楞,巴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2000号原告:吉胡楞,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日勒,男,1986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赛音额妮尔勒,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图,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胡楞诉被告巴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胡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胡楞负担。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