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林某1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1,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631号原告:林某1,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吴亚尧,吴川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女,汉族,1992年9月28日出生,吴川市人,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卓金华,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林某1与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亚尧、被告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卓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林某1与被告卓某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林某2由原告林某1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我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相识不久便于同年农历十月二十六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吴川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2。婚后,由于我与被告的性格不合,被告性格固执、内向,其经常为一些小事纠结不清,甚至大吵大闹,从来不顾及我的感受和尊严,致使双方难以沟通,婚后无法培养起夫妻感情。女儿林某2出生后,主要是由我和我母亲抚养女儿长大的,被告实际抚养女儿的时间不足六个月。近两年来,被告从来没有过问我和女儿的情况,其没有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尤其严重的是被告去年农历初六日最迟一次离开我家之后至今未归,我打电话给被告也不接听,这段时间我和女儿都没有看见被告。最近,被告多次发信息给我要离婚,但其一直没有露面,我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的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离婚后由我抚养女儿林某2,有利于未成年女儿的健康成长。为此,我特向法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决。被告卓某辩称,被告于2012年初到广州打工,原告经朋友介绍,就与被告互通电话,原告从深圳赶到广州市与被告相识,原告甜言蜜语欺骗说:很喜欢被告及爱一生一世,被告信以为真,原告就到被告的宿舍收拾被告的行李一起去深圳,在深圳实施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事后原告声言负责到底。在深圳租房同住,房租、生活、交通、用具等费用全部是被告的积蓄开支,原告一毫钱不出,半月多就花光了被告的所有积蓄,被告向原告要钱用,原告不但不给反而大吵大闹,被告又问要车费回家,原告也不给,后来原告想想就给车费了。被告回到家后没有月经来,检查结果怀孕。通过双方父母商议,意见达成一致。同意奉子成婚姻。××××年××月××日办理登记手续,怀孕期间原告没有懂节制强行性生活,导致产下一个不健康的女婴(××××年××月××日产),由于原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不愿意出钱医治,让被告的女孩夭折。产后身体还没康复,原告及其家人不停催被告赶快怀孕生男孩,2014年3月又怀孕了,6月份(怀孕3个月)被原告迫随一起去广州番禺厦滘沙滘东路25号檬茶茶店打工。原告又是经常强行性生活,导致出现流产现象,幸好及时保胎,才保住早产的女儿(××××年××月××日生),原告及其家人埋怨被告生女,不到六个月大的女婴,强迫母女分离,强迫被告随原告一起去广州番禺区厦滘沙滘东路25号檬茶茶店做苦工,这店老板是原告的亲姐亲妹,每天要工作14小时以上。由于被告受尽了虐待,忍气吞声,有病原告不给钱医治买药,为了活着只能向亲戚或朋友借,因此,原告对此事不满,认为被告不顾及其的感受和尊严,又遭受一次严重殴打,持刀追斩。被告很惊,很无奈地离开了广州。回到家了,想在家携带女儿过日子,但原告及其父母不准。因此,被告很无奈地离家了,后来多次接到原告及其家人恐吓电话,声称不让被告回家,也不让看望女儿。由于被告身体有病不愿意与原告离婚,不愿意让女儿成为受害者,也不愿意影响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希望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被告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10月26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婴,当日夭折,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林某2,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起趣不一,双方少沟通,原告性格有些暴躁,在抚养孩子方面有不同的意见,被告在生病时,原告没有很好照顾,致使原、被告有时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恶化。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其临时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林某2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微信对话复印件、被告提供吴川市妇幼保健院B型超声切面显像申请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吴川市人民医院孕产妇保健手册、梅录镇计生服务所诊断证明书、2016年10月31日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吴川市卫协会门诊部门诊手册、宝宝保健册、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餐饮服务许可证、2017年7月11日的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珠海博雅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珠海博雅医院处方、广东增值普通发票、珠海博雅医院收费票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前双方都有一定了解,婚后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孩,过着和睦的幸福生活。由于原告与被告在抚养孩子方面不一致、双方少沟通,原告脾气有一些暴躁,被告有病时,原告少关心,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原告多一些关心被告,多一些关心家庭,双方互相体谅,互相体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会好的,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林某1轩与被卓某霞离婚。二、驳回原林某1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林某1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屠 丽人民陪审员 邓瑞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程附有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