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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韩德珍与王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珍,王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658号原告:韩德珍,女,194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韩德珍与被告王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韩德珍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德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德珍负担;公告费1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韩德珍负担。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