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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周兵、洪国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周兵,洪国明,顾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115号原告:陈晓东,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杰,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兵,男,1956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国明,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被告:顾彩珍,女,1960年6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诉被告周兵、洪国明、顾彩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陈晓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晓东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李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