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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叶芳,沈利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34号申请人: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叶芳、沈利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2017)浙082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浙0825执保6号执行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沈利丰浙C×××××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沈利丰所有的浙C×××××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执行员 :田俊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