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叶芳,沈利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734号申请人:浙江新亚伦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叶芳、沈利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2017)浙0825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浙0825执保6号执行裁定书保全被执行人沈利丰浙C×××××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沈利丰所有的浙C×××××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执行员 :田俊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