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大勇与刘建功、柴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大勇,刘建功,柴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51号原告:孙大勇,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龙,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功,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展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凌燕,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展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勇与被告刘建功、柴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孙大勇担负。代理审判员 邓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都昊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