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曹某、姜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刑初63号被告人王某某、曹某、姜某某、刘某某、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11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正数第二十二行中“被告人王某(已判决)销售假冒国产香烟及外国香烟,销售金额”现更正为“销售假冒国产香烟及外国香烟,销售金额”。审 判 长 刘存玲审 判 员 卢道明人民陪审员 刘琼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