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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曹某、姜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刑初63号被告人王某某、曹某、姜某某、刘某某、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冀1128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正数第二十二行中“被告人王某(已判决)销售假冒国产香烟及外国香烟,销售金额”现更正为“销售假冒国产香烟及外国香烟,销售金额”。审 判 长  刘存玲审 判 员  卢道明人民陪审员  刘琼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