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祖才、宜昌富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才,宜昌富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杨祖才。被执行人宜昌富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下马槽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32115C。法定代表人王作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祖才与被执行人宜昌富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祖才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5执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先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