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付华、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华,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华,男,1968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陵县晨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光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光玉,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督34号支付令,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东西厂区内的所有树木、发电机一台、立体饲草搅拌机一台、电子地磅一台。查封期限两年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损毁。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