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执124号山西潞安集团左权阜生煤业有限公司:你与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治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01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贵阳高原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现就强制执行的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应该根据法院要求,接受调查问话,提供相关资料,全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二、你单位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在收到本文书起即日,将执行标的款及执行费共计1671657元付至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治市分行潞丰支行;户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02001040005489)。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在标的款履行完毕后另行计算。三、如你单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无法履行,必须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全面申报你们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权、土地、房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还必须报告你单位的履行计划及无法履行的原因。四、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或有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予以罚款,对你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五、因你单位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单位将受到信用惩戒,你单位的信息将被公布于你单位住所地的报刊、电视台、电台、公共显示器等媒体;也将被列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发布,并同步至民航、铁路等系统,出行将受到限制;本院将依法限制你们出境和消费。六、你单位查询本案基本信息、法律文书和执行进展,咨询电话:0355-219****执行员 :魏跃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永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