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娟、罗能鸾、谢普媛金融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娟,罗能鸾,谢谱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51号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娟。被告:罗能鸾。被告:谢谱媛。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娟、被告罗能鸾、被告谢谱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 艳人民陪审员 黄茂生人民陪审员 黄丰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