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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与云南亨益商贸有限公司、常延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云南亨益商贸有限公司,常延飞,邢志媛,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191号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滇高商务大楼*层***室****室,*层***室****室。负责人:高建华,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马佳,系云南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亨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908号。法定代表人:常延飞。被告:常延飞,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理乾,系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邢志媛,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民航路406号万裕国际城生活馆副楼。法定代表人:石淑岩。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兴,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与被告云南亨益商贸有限公司、常延飞、邢志媛、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亨益商贸有限公司、常延飞、邢志媛、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撤回对被告云南亨益商贸有限公司、常延飞、邢志媛、云南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75元减半收取37037.5元,由原告昆明市盘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唐旭霞人民陪审员  李素平人民陪审员  李小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