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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殿密、井宝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殿密,井宝林,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政德汽车咨询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财保154号申请人:孙殿密,女,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申请人:井宝林,1965年9月4日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政德汽车咨询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路西瑞丰机动车交易市场门市。申请人孙殿密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井宝林驾驶的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政德汽车咨询服务部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1万元。申请人孙殿密以现金人民币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