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江夏梁、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夏梁,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夏梁,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朱月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夏梁与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歙县徽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均被外地法院予以查封而无法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叶剑峰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