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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345扬州昌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昌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扬州昌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区丁伙镇锦西村吉庆超市旁。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昌昊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上合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提交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3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