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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解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10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路,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屈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路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0时48分许,被告人解路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9.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路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解路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解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解路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