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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尚云飞与刘文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云飞,刘文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854号申请执行人尚云飞,男。被执行人刘文化,男。本院执行的尚云飞与刘文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云飞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人民币8950元。由双方平均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