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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3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春东与求建波、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东,求建波,袁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3437号之一原告:徐春东,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伟钦,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求建波,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袁建军,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徐春东与被告求建波、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徐春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春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校军人民陪审员  支毓元人民陪审员  蔡德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