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发恒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发恒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197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发恒,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6年8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发恒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琼9024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发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陈发恒不服,提��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发恒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发恒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发恒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发恒撤回上诉。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刑初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朝柏审 判 员 林明亮审 判 员 崔岱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柯光辉书 记 员 李波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