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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熊广辉、孙立荣与徐宏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广辉,孙立荣,徐宏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426号原告:熊广辉,男,住安达市。原告:孙立荣,女,住安达市。被告:徐宏伟,男,住大庆市。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力春,职务:经理。原告熊广辉、孙立荣与被告徐宏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熊广辉、孙立荣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广辉、孙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广辉、孙立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00元,由熊广辉、孙立荣负担。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