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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中心支公司与向文艺健康权纠纷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中心支公司,向文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文艺。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文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中心支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的公司住所地在吉首市,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丈夫彭建军系龙山县法院审判人员,与龙山县法院全部审判人员系同事,应全体回避,本案不宜由龙山县法院审理;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本案中,一审裁定案件受理费2878.22元由上诉人承担明显不当。综上,本案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龙山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龙山县人民法院(2017)湘3130民初4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为龙山县,故龙山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丈夫彭建军系龙山县法院的审判人员,请求龙山县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多收取其案件受理费的问题,按照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100元”。本案一审法院裁定由上诉人承担2878.22元的案件受理费,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依法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石 俊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麻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