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与赵澄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赵澄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74号申请人:XX,男,1986年5月2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双拥小区。被申请人:赵澄龙,男,1991年1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腰屯乡。申请人XX于2017年7月19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澄龙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担保人顾金明以其名下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澄龙名下的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元,该卡号为6212280************,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XX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