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6285李士明与徐波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明,徐波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285号之一原告:李士明,男,1967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虎,江阴市夏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波战,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敏凯,江阴市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明与被告徐波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士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波战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李士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波战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320元(李士明已预交),由李士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