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贾某某无号牌黑色帕撒特小轿车予以扣押,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66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