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杨继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杨继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95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营业场所: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禾利杰村10号。负责人:陈相。委托代理人:黎志,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公司员工。被告:杨继坚,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杨继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费930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秀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丽英 关注公众号“”